以下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2020年修订)全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
(2020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稳定、高效的证券市场,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章程,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第二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中文全称:上海证券交易所,英文全称:STOCK,英文简称:上交所。
第三条 本会是会员法人,为集中证券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
第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党委发挥政治领导核心作用,按规定讨论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纪委履行监督、纪律执法和问责职责,各级基层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五条 事务所住所为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亿元。
第七条 根据《公司章程》、《协议》和《业务规则》,公司对会员、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和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证券交易所的职能
第八条 事务所的经营范围和职能包括:
(一)提供集中证券交易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制定、修改本所业务规则;
(三)依照国务院、证监会的规定,审批证券公开发行上市申请;
(四)审查安排证券的上市和交易,并决定证券的终止和重新上市;
(五)提供非公开发行证券转让服务;
(六)组织、监督证券交易;
(七)组织实施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创新;
(八)监督会员;
(九)对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督,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发布信息提供网站;
(十)监督证券服务机构提供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服务的行为;
(十一)设立或者参与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十二)管理和发布市场信息;
(十三)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证监会许可、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九条 公司在其职能范围内,制定、修改证券公开发行上市审查、证券发行上市、交易、转让、会员管理、市场监管等业务规则,并向市场公布。
第十条 会员、证券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参与证券交易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市场参与者在交易所市场开展相关业务活动时,应当遵守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根据《公司章程》、业务规则和协议的规定,本所可以对会员、证券上市公司、交易公司和其他市场参与者的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会员、证券上市公司、交易公司和其他市场参与者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要求,提供与证券业务活动有关的业务报表、账簿、交易记录和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交易所依法实时发布证券交易实时市场报价,为组织公平集中交易提供保障。
公司依法享有证券交易实时市场的权益。公司对市场交易形成的基本信息和加工产生的信息产品拥有专有权。未经本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实时报价,不得将其用于商业目的。未经本事务所同意,有权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不得向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此类信息。
第十二条 交易所会员通过交易所开设的交易单位参与证券集中交易时,不得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参与证券集中交易。
第十三条 交易所应当针对特定证券交易品种、市场级交易和创新业务建立投资者适宜性管理制度,督促会员引导投资者合理参与相关业务。
第十四条 事务所履行自律管理职能,依法开展业务活动,恪守社会利益优先原则,维护市场的公平有序、透明。
第十五条 本所应当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对证券上市公司、交易公司及相关市场实施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限期改正、监管会谈、向有关主管部门发出监管建议函、发出批评通知、公开谴责、收取惩罚性违约金等自律措施或纪律处分违反规定的参与者。
第十六条 本所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向证监会报告会员、证券上市交易公司、投资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涉嫌违法、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依法查处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时,本所将按要求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本所充分保障会员参与市场业务的权利,为会员和证券业的发展创新提供服务和支持。
第十八条 交易所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和风险监控机制,依法对市场风险进行监测、监控、预警和防范,维护证券市场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章 成员资格
第十九条 申请成为本会会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批准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证券业务机构;
(2)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
(三)组织架构和业务人员符合证监会、联交所规定的条件,符合联交所内部管理制度、技术体系、风险防范等要求;
(四)承认并遵守公司章程和业务规则,并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本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证券经营机构,经向交易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申请文件,并经董事会批准,方可成为交易所会员。公司应当自决定入会会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学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所股东大会;
(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对公司事务提出建议和表决的权利;
(四)进入交易所市场从事证券交易,接受交易所提供的服务;
(五)监督本院事务和其他会员的活动;
(六)取得、转让会员席位,但至少保留一个会员席位;
(7)本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会会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依法开展证券业务活动;
(2)遵守公司章程和业务规则,执行公司决议;
(3)建立符合规定的交易相关技术系统,完整、清晰、准确地存储客户交易终端数据,完善合规和内部风控体系;
(四)对自己和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防范违法交易行为和异常交易风险;
(五)在交易所市场履行交易、交收义务;
(六)对客户进行适用性管理,开展投资者教育,妥善处理客户交易纠纷和投诉,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七)保持交易市场稳定发展;
(八)按规定支付全部费用,提供相关资料和资料;
(九)接受事务所的监督;
(10) 本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会员资格
:
(1)会员提出终止资格的申请,并经学会董事会批准;
(二)成员法人实体被解散、撤销、责令关闭、吊销所有证券经营许可证、依法宣告破产的;
(三)未符合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的;
(四)无法继续履行正常交易结算义务的;
(五)被本公司取消会员资格的;
(六)其他应当终止会员资格的情形。
本所终止会员资格的,应当经本所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应当在作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报告。
会员属于本条第一款第2项、第3项、第4项、第6项规定的情形后,应暂停行使会员权利,直至公司作出终止会员资格的决定为止。
第二十四条 会员违反公司章程和业务规则的,公司可以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限期改正、监督会谈、暂停受理或者处理相关业务等自律措施。
第二十五条 会员违反公司章程和业务规则,情节严重的,可以单独或者同时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散发批评意见;
(二)公开谴责;
(三)收取惩罚性违约金;
(四)暂停或者限制交易权限;
(五)撤销交易权限;
(6) 取消会员资格。
撤销公司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对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的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司申请复核。
第二十六条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可以申请成为交易所的特别会员。
特约会员可以作为观察员出席股东大会,接受公司提供的相关服务并提出相关建议,但不享有会员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股东大会
第二十七条 大会由研究所全体成员组成,是研究所的机关。
第二十八条 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院章程;
(二)选举、罢免会员董事、会员监事;
(三)对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工作报告进行审核批准;
(四)审查和批准研究所的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股东特别大会:
(一)董事人数少于本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的;
(二)占会员总数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案;
(三)董事会或者监事会认为必要的。
第三十条 大会由主席主持。会长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指定副会长或者其他主任主持会议。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监事会或者占会员总数10%以上的会员可以向大会提出建议。
第三十二条 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大会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这
现场召开的会员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场外召开的股东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每位成员一票表决权。
本所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股东大会的所有文件及相关信息。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院设立的理事会对大会负责。董事任期为3年。
董事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任职的,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在董事会任期届满前,原董事会及其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大会并向大会报告;
(二)执行大会决议;
(三)审议批准研究所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批本所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计划;
(五)审查批准会员的接受和退出;
(六)审查批准撤销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七)审批本所业务规则;
(八)审批交易所新上市的证券交易品种或对现有上市证券交易品种进行重大调整;
(九)审批本院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管理办法;
(十)审批本院重大财务管理事项;
(十一)审批本所重大风险管理及处置事项,管理本所风险公积金及一般风险储备金;
(十二)审批重大投资者教育保护事项;
(十三)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和薪酬,但任免由中国证监会决定;
(十四)大会授予并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重大决策、重要人员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运作,经党委审议通过后报董事会审议。
立法会设有办公室,负责处理立法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学会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如有需要,理事会可委任名誉董事。
第三十六条 会员董事应当指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董事会会议。会员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应当及时通知本所。非会员董事不得在公司的成员公司兼任职务。
第三十七条 学会理事会由7-13名理事组成,其中非理事人数不得少于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不得超过理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八条 会员董事由会员大会在会员中选举产生,非会员董事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任命。
公司的总经理应为董事会成员。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会长一人至二人。董事会
主席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会长不能履行职责的,由副会长或者会长指定的其他董事履行职责。